為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交通違法行為人消除違法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經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對下列被依法暫扣的車輛進行清理,發現違法當事人超過30日內未到違法地大隊接受處理。違法行為當事人、車輛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持車輛手續和暫扣憑證到黔江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所屬公巡大隊接受處理,逾期將依法送交相關部門拍賣或者作報廢處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3日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交通違法行為人消除違法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經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對下列被依法暫扣的車輛進行清理,發現違法當事人超過30日內未到違法地大隊接受處理。違法行為當事人、車輛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持車輛手續和暫扣憑證到黔江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所屬公巡大隊接受處理,逾期將依法送交相關部門拍賣或者作報廢處理。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