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鼓勵表揚在地質災害成功避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充分調動發揮廣大群眾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大限度減少因災人員傷亡,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重慶市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除根據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組織的避險轉移及專門執行地質災害防治公務外,對在我區境內為地質災害成功避險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的獎勵,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認定的成功避險是指發現因自然因素誘發的突發地質災害前兆信息,較為準確判斷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范圍等,及時向受威脅群眾進行災前預警,使受威脅的人員在地質災害發生前得到及時轉移,避免了因災人員傷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險人數是指地質災害發生后,若未及時組織轉移可能帶來的實際傷亡人數。
第四條
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對象是首先發現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及時報告或主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因災人員傷亡的個人和單位。其中,多人共同參與成功避險的,由共同管理單位申報單位獎勵;無共同管理單位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單位獎勵。對單位的獎勵,由獲獎單位根據具體貢獻向參與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的個人分配獎金。
對參與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相關委托或購買服務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規定優先推薦其納入相關評比達標表揚項目評選范圍,其相關獎勵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等有關規定開展,不納入本獎勵辦法范圍。
第五條
按照“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牽頭開展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工作。
精神獎勵采取通報表揚的方式,認定標準是指在發現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及時報告或主動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及時撤離了1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同時沒有發生房屋垮塌或災害點滑動崩塌等災情,由區抗震救災和地質災害防治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給予通報表揚。
物質獎勵采取發放獎金的方式,區級設1個獎勵等級。認定標準是指在發現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及時報告或主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及時撤離了1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后,發生房屋主體破壞或房屋垮塌等災情,給予個人獎勵1000元、單位獎勵3000元。
第六條
符合區級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的,主要獎勵程序為:
(一)推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相關委托或購買服務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根據轄區內本年度地質災害成功避險事件避免傷亡人數等確定推薦個人和單位名單,并逐個事件審核填寫《黔江區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推薦表》和組織核實成功避險事件的真實性,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報送推薦材料。
(二)審查。按照“隨時受理,集中審查”形式,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區財政局和區應急局于每年11月左右根據推薦情況,組織相關專家集中審查推薦材料,并擬定獎勵名單。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可派專家前往現場實地核查。
(三)公示。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在其官方網站或有關新聞媒體上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受災情況;成功預報地質災害的個人和單位基本信息及其對成功避險的主要貢獻;避免人員傷亡情況;擬定獎金額度等信息。
(四)獎勵。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按程序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相關委托或購買服務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按照地質災害信息報送有關要求及時上報地質災害成功避險信息,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將及時宣傳推廣相關地質災害成功避險案例。
第八條
避免因一次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10人(含)以上的事件,按照《重慶市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暫行規定》執行,不納入本獎勵辦法范圍。
第九條
區級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經費由區級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第十條
在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申報和審查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選資格;已領取獎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關獎勵認定結果予以撤銷,同時向社會公告,并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做出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財政局和區應急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1日以來,有符合本規定的獎勵情形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